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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增值税普通发票怎么填开

个体工商户增值税普通发票怎么填开

留言时间:2020-04-22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请问个体工商户在填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时候,税率是怎么选择,

附件

ipj2nh.jpg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3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个体工商户如为一般纳税人,目前适用税率有13%、9%及6%,请根据应税项目的适用税率开具发票。

若您为小规模纳税人,目前征收率有5%及3%,请根据应税项目适用的征收率开具发票。

另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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