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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租赁车辆保险、维修、日常保养的税前扣除问题

租赁车辆保险、维修、日常保养的税前扣除问题

留言时间:2020-04-18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企业租赁汽车由于日常业务使用,合同期限2年,合同约定对应期限内,该车辆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企业承担(包括汽油费、停车费、车辆保险、维修费、日常保养等)。请问以上费用(特别是车辆保险、维修费、日常保养)是否均可以税前扣除。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0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对因租赁而发生的费用支出允许税前扣除,如租赁费、油费、停车费等。企业租用个人车辆所发生的维修费、日常保养费若确实与公司生产经营有关,根据发票及相关证明资料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租车期间发生的保险费,即使车辆没有出租也发生,不属于因租赁而发生的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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