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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补交18年社保缴费

09-29 补交18年社保缴费 我要评论

补交18年社保缴费

留言时间:2020-04-17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公司在17年12;18年2,4-12社保费用没有缴交 我现在需要缴交,社保费+滞纳金需要缴交多少钱。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0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参保单位应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参保职工的上年度(1-12月)月平均工资,作为社会保险年度缴费基数的依据。工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90年1号令)执行。2017社保年度(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应以您本人2016年(1-12)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2018社保年度(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应以您本人2017年(1-12)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您可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网站“首页  >  纳税服务  >  税费计算器 > 社保费计算器 ”辅助计算应缴社保费。根据《社会保险法》,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以每月应缴纳的社保费金额计算。 滞纳金=应缴费款*(滞纳金加收日期止-滞纳金加收日期起+1)*万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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