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租使用未确权房产,同时出租该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04-17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司没有签署租赁合同,也没有缴纳租金,该房产也尚未办理房产证,但我司使用该建筑,并将该建筑对外出租收取租金,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和财税【2009】128号文规定无租使用,应由使用人从值计征,但按照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出租应从租计征 ,
因此想请问我司就这栋建筑物的使用和出租情况应从值计征还是从租计征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1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无租使用即为无偿使用。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对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由使用者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对于转租,不需要再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