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是否需要合并缴交房产税
留言时间:2020-04-24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司将部分自用的厂房租赁给其他公司使用,合同约定,租金外收取部分物业费和公维金,约占合同总价的20%,提供的物业和维修服务均由我司行政部门统一维护,请问现在从租计征该部分房产税,是否是按照合同扣除物业和公维金外的单独租金的部分缴交房产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福建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房屋租金包括以各种形式、名称支付的货币、实物和其他偿付方式折价的总和。
因此,若合同中租金包含物业费和公维金,则应将全部租金收入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计算缴纳房产税。如果合同中,物业费和公维金单独列示,不属于租金的组成部分,则只就租金部分计算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