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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个体工商户通用手工发票咨询


个体工商户通用手工发票咨询

留言时间:2020-05-01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1. 开了一家主营猪肉的店,并且已办理营业执照(普通个体户),已向税务局申请了百元版厦门市通用手工发票,请问手工发票开具时是否应开具含税价?

2. 经营范围:肉、禽、蛋零售。适用税率为多少?还是说个体工商户即按销售收入交3%税,若月收入10万以下免交税?

3. 是否实行定期定额缴税?如果是,开票金额小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收;开票金额大于定额的,超过部分按规定补缴税款?如果定额为1万,定额应交税率是多少?超过1万的部分需要额外缴税,又适用什么税率?3%?开票金额是否累计无论小于或者大于定额,是否都是开具含税价?

4. 百元版通用手工发票每张最多开具999元吗?是否手工发票有每月累计开具金额的最高限制?

5. 个体工商户是否属于小规模纳税人?

6. 是否只能在办理税务登记之后才能开具发票?开票日期只能在税务登记的日期之后?必须填开开票当天的日期?还是说只要办理了工商登记即具备开具发票的资格?开票日期在取回手工发票之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0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按实际收取的金额开具发票。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二、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

3、个体工商户区分查账征收和定期定额,如果采用查账征收方式,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也需要申报纳税;如果采用定期定额方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对于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户,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批量扣税或委托银行扣缴核定税款的,当期可不办理申报手续,实行以缴代报。但如果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核定定额20%比例的,根据厦国税函〔2008〕26号的规定,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若个体工商户为小规模纳税人,目前征收率有5%及3%,请根据应税项目适用的征收率开具发票。另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若是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发票按免税开具。

4、 百元版通用手工发票每张最高开具999.99元。对需要领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依据其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

5、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第二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6、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住所在我市的个体工商户,全面实施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登记模式,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方式,分别由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厦门市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由登记机关核发一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具有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功能和效力,税务部门不再另行发放税务登记证。因此,个体户办理营业执照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普通发票核定后即可领用发票。开票日期请根据实际开票日期如实填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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