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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入伍子女纳税政策

09-29 入伍子女纳税政策 我要评论

入伍子女纳税政策

留言时间:2020-05-03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据说入伍子女家庭有纳税优惠政策,想知道一下具体是怎么纳税?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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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0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是否要了解随军家属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如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三十九)随军家属就业。    

   1.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2.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按照上述规定,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

   六、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除已规定期限的项目和第五条政策外,其他均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执行。如果试点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规定:

   “......

   二、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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