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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租入办公室增值税进项抵扣

租入办公室增值税进项抵扣

留言时间:2020-05-04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贸易公司名下无房产,租入了一间写字楼做为办公室,支付办公室租金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贸易公司有经营增值税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依据财税〔2017〕90号第一条规定,可否将支付办公室租金取得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与租入办公室相关的水、电费及物业管理费的进项税额能否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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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0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六条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一、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综上,贵司租入的办公用房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其支付租金对应的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与租入办公室相关的水、电费及物业管理费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可全额抵扣,应按《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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