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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无资质劳务派遣开票

09-29 无资质劳务派遣开票 我要评论

无资质劳务派遣开票

留言时间:2020-04-28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司是一般商贸企业,我司作为母公司统一招聘人员,向部分子公司外派人员提供劳务服务,收取劳务费。

但我司没有且无法取得相应经营资质。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人力资源服务*劳务费”?

若不可行,可否开具其他同税点服务型发票?

注:

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六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规定:“ 人力资源服务,是指提供公共就业、劳务派遣、人才委托招聘、劳动力外包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 一、劳务派遣服务政策。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如其他文件有规定劳务派遣相关资质的,请遵照其他法律法规执行。如不符合劳务派遣,请根据实际提供服务类型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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