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税务局:补缴企业年金的个税处理
日期:2019-11-01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
问:您好,根据《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及《关于中央企业规范实施企业年金的意见》(国资发考分【2018】76号)的相关要求,我司集团调整了年金方案,将单位缴费比例从5%调高为8%,个人缴费比例从1.25%调高为2%,从2018年2月份开始补缴至今,请问相关个税该怎么计算和报税?2018年补缴部分与2019年补缴部分的处理方式有没有不同的要求?2019年新个税法下个人年金缴费可税前扣除的标准是按累计扣除的限额还是单月限额的概念?烦请研究、解惑,谢谢。
答: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第四条: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应于建立年金计划的次月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金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方案备案函、计划确认函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的次月15日内重新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资料。
发生企业年金补缴的,无论是2018年度还是2019年度均应对相关月份进行更正申报。
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第一条: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按月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