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税务局: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所得适用核定征收方法吗?
日期:2019-11-01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
问:自然人从事生产经营,比方说销售建筑渣土之类的,怎么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如您要咨询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所得适用核定征收方法问题,相关文件依据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厦税公告2018年第29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我局决定调整厦门市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为0.6%;其他行业为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