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税务局: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2014年42号文)中,其他代理人包含境外货运代理单位吗
日期:2019-10-29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
问: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2014年42号文)中,其他代理人包含境外货运代理单位吗?境外单位为境内单位提供进口货代服务时享受该项政策吗?我公司是否需要为其代扣代缴增值税?
答:不包括境外货运代理单位。境外单位为境内单位提供进口货代服务不符合上述文件的规定不能享受。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五款:“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