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转让营改增前取得的不动产,选择简易计税,其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开具?
发布日期:2022-09-28 16:04 来源:厦门税务
留言时间:2022-09-20
纳税人所属地:厦门
问题内容:甲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5月从乙房地产公司购买1栋办公楼,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价款630万元;2022年9月甲公司将该办公楼出售收取全部价款1050万元,甲公司选择简易计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金额栏是1000万元,税额栏是50万元,是否正确?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2-09-2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第三十五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请根据上述文件如实开具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0592-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