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税务局:向境外企业提供服务能否免税
日期::2019-10-31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
问:我司有进出口经营权,并且办理了免抵退备案,现向境外企业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对境外平台提供网上客服服务),是否符合增值税免税政策条件,是否还需要做免税备案?
答: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 7.信息系统服务。
第四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外购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88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