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税局答疑精华汇编(20190222)
来源:厦门税局
日期:2019.2.22
往期回顾:
1、新员工专项附加扣除数据
问:个税申报系统发现一个问题,比如某员工去年12月31日从A公司离职,12月工资是2019年元月1日发的,在A公司享受了一个月的累计扣除(抱括专项扣除,五险一金)。2019年元月1日他到B公司任职,2019年2月发2019年元月份工资,在B公司的个税申报系统那里,累计扣除就变成累计扣10000元,专项扣除也是扣两个月。可实际他在B公司才第一次要发放工资,累计扣除就变成两个月金额。这种情况要怎么办?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第六条......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因此,问题所描述的情况,员工在B公司的任职受雇日期是1月份。2月份发1月份工资,那么税款所属期是2月,3月份申报时累计减除费用是5000*2。
2、集团成员之间无偿借贷企业所得税处理
问:集团成员之间发生的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那么出借方的这种行为企业所得税上是否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如需要,出借方视同销售收入的金额与视同销售成本的金额该如何确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请遵照执行。(企业所得税处)
3、集团成员之间无偿借贷免征增值税
问:财税[2019]20号文第三条:“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关于这个条款,有两个问题需要咨询:1、是否只要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集团母公司公示”栏目的成员之间(包含母公司)发生的无偿借贷行为,就可以适用这个条款,免征增值税?2、该政策的享受是否需要备案?如何备案?如何申报享受?
答:1、企业集团,建议您参照相关的《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为了方便理解“无偿”,建议您可以参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财税【2016】36文中关于“有偿”的规定:“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2、只要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均需备案,由于网站办税指南暂无该事项的备案资料,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4、请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中,不计容的地下车位能否分摊土地成本?
问:《厦门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中规定:同一个清算项目, 可以将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全部分摊至计入容积率部分的可售建筑面积中,对于不计容积率的地下车位、人防工程、架空层、转换层等不计算分摊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请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中,不计容的地下车位能否选择分摊土地成本?
答:根据现行土地增值税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同一个清算项目, 可以将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全部分摊至计入容积率部分的可售建筑面积中,对于不计容积率的地下车位、人防工程、架空层、转换层等不计算分摊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5、无票申报后补开票税务处理
问: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有大额个人收款,现如果做无票申报,后期个人又要求开票,该如何处理?
答: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开具其他发票”栏次填报,相应在第5、6列“未开具发票”对应栏次作负数冲减。
6、关于购买方委托第三方通过支付宝代为结算货款的问题
问:实际和客户签订合同后,若客户委托该公司底下的员工用支付宝付款的方式,把款项支付给公我司,之后客户出示上述付款方式的委托函,说明对方已将款项结算过,现需要我司开票给他们。对于以上所述,购买方通过委托第三方采用支付宝代为结算货款的方式,是否符合“三流一致”的要求?是否可以进行开票确认收入?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六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请遵照执行。
7、个人所得税
问:外籍人员一人在厦工作,专项附加扣除是否能享受房租、继续教育和大病医疗。孩子和老人都在国外,是否就无法享受子女教育和赡养老人的专项附加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164号)规定:”七、关于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的政策
(一)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因此,非居民个人符合条件转变为居民个人后,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无论子女在境内学校或境外学校接受教育都可以享受扣除。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60岁(含)以上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支出,可以税前扣除。问题所述情况,留存资料方面建议留存能够证明亲属及年龄以及子女关系和年龄的资料。
8、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如何申报个税?
问: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个税以前是到柜台用A表申报的,现在改用APP申报,要如何申报?
答:我市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网络申报自2019年1月(税款所属期)起,统一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个人所得税扣缴客户端办理。请需要办理上述申报的单位及时下载更新个人所得税扣缴客户端。具体通知内容及操作手册详见:http://www.xmtax.gov.cn/xmswcms/content/S6120.html
当单位类型是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这三种类型之一时,进入系统后上方会显示生产经营申报通道,点击【生产经营】,则进入“生产经营”申报模块,可进行经营所得月(季)度申报、缴款等操作。
9、个税扣除问题
问:如果个人前半年在企业工作半年并预缴了个税,下半年失业了。那个人这一整年的个税是怎么算的,假设有基本扣除费用5000和租金1500,那这个人这一年的扣除费用是5000*6+1500*6 还是5000*12+1500*12呢?是不是也要汇算清缴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 第二十五条规定:“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以本题为例,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时,可以扣除的金额为5000*12+1500*6
10、基本减除费用如何计算
问:1、新员工1月入职,在基本信息任职时间填写1月份,因为1月份没有取得工资,所以在2月申报期零申报。到2月份时发放1月份工资,税款所属期属于2月份,到时候3月份申报期来申报2月份所属期申报表时,基本减除费用5000*1还是5000*2?按照政策,减除费用=5000*任职月份数,这边任职月份数客户端是怎么取数?2、新入职人员,人员基本信息采集时间有规定什么时候吗?还是再申报前采集都行?3、新人员入职次月需要做零申报吗?还是可以等第一次取得工资的次月15日内办理申报?
答:1、任职日期是1月份,2月份发放1月份工资,税款所属期是2月,3月份申报时累计减除费用是5000*2。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二条规定:“ 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请遵照执行。
11、二次咨询合伙企业自然人经营收入所得个税申报
问:我们公司是一个公司和自然人两个股东投资的,现在合伙企业自然人个人经营所得需要在新个税系统申报,但系统采集的信息都是个人的,作为公司的股东无法进行采集导致自然人股东个税经营所得无法申报,请问该如何处理?
答:以上情况初步判断,可能是企业将税务登记信息的法人合伙人的证件类型填写为”身份证“,因此,需要先变更税务登记中的证件类型,变更后就可申报。
12、文学作品委托创作收入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目
问:我司为出版物经营资质的企业,我司与一位作者签订《文学作品委托定制协议》,创作完成后作品发表时将附上作者的笔名。那么,对于该作者创作期间取得的收入可否按照稿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 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贵司支付给该作者的稿费,应按”稿酬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13、已抵扣的发票冲红,红字发票需要给购买方吗
问:已抵扣的发票冲红,红字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原件需要给购买方吗
答:已抵扣的发票冲红,销售方应将红字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原件给购买方购销合同印花税
14、个税更正
问:您好如果个税申报有误,怎么更正呢?旧版金税三期有更正界面,新版的没有,要去哪更正呢?
答: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申报成功之后,发现有错报、漏报的情况,可使用预扣预缴申报更正功能,修改已申报的数据重新申报。已缴款或未缴款的情况下均可使用此功能进行更正申报。当申报表报送界面下申报类型为正常申报,申报状态为申报成功的情况下,可以点击【更正申报】。点击【更正申报】,跳出“已启动更正申报,可在申报表填写中修改申报数据后重新申报”确认操作提示框,点击【确认】后申报类型变更为修正申报,申报状态变更为未申报,并在列表右上角显示【发送申报】和【撤销更正】。
点击【发送申报】,对已更正数据重新发送申报,申报流程同正常申报流程。点击【撤销更正】,弹出“撤销更正后,修改后的申报数据将无法还原,是否继续?”确认提示框,点击【确定】,则执行撤销更正操作,可将已修改未重新申报的数据还原为启动更正前的数据;反之,取消撤销操作。
15、核定比例
问:外贸业务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比例是多少?如何核定?
答:印花税查账改核定属于依职权事项,不作为依申请事项。我市印花税纳税人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及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有关事项的公告》( 厦税公告2018年第27号)规定,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促进我市实体经济和重点行业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管征实际,对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部分购销合同的核定比例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发业务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比例调整为25%-70%。
二、零售业务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比例调整为25%-70%。
三、外贸业务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比例调整为15%-70%。
纳税人的经营行为包含上述两种以上情形的,按照其主营业务确定适用范围。
16、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问:1、公司属于装修公司,取得工程项目收入,在填增值税申报表的时候,是填具“应税货物及劳务”还是“应税服务”?2、增值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中应税服务扣除额计算,什么算是扣除额?比如在一个项目中,我们将劳务外包,劳务公司开具给我们的劳务费发票是不是就是扣除额?3、"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应如何理解呢?新出的政策小微企业月销售额未达10万(含本数)免征增值税算吗?4“未达起征点销售额“与第三问的“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有什么不同之处?是不是只个体工商户及其它个人填写?填表说明里面的“含支持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又怎么理解?5、申报表中的“本期应纳税额”是否是“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及“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两项的计算而来?6、“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除了税控系统设备费用及维护费之外,还有什么内容呢?盼尽快答复,谢谢
答:1、您需要先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的相应栏次,《增值税纳税申报》(一)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栏会从附列资料(一)自动取数。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上述“支付的分包款”即扣除额。
3、《增值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9栏“免税销售额”:填写销售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应税行为的销售额,不包括出口免税销售额。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填写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财税〔2019〕13号文规定的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符合文件规定的免税销售额填写在申报表第9栏。
4、起征点是指税法规定的对课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最低界限。当课税对象数额低于起征点时(即未达起征点),无须纳税;当课税对象数额高于起征点时,就要对课税对象的全部收入征税。申报表第19栏“未达起征点免税额”:填写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未达起征点(含支持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增值税免税额,免税额根据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
5、申报表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填写本期按征收率计算缴纳的应纳税额。
6、申报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包含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购置税控收款机的增值税税额。
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5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17、个人销售已使用过游艇
问: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可以国税代开专用发票?税点是多少?
答: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可以向税务局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涉及的税收如下:
1、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之规定,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随同增值税一并免征。
2、个人转让游艇,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因此,转让游艇的合同,应属于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18、新增经营范围
问:请问公司增加新的营业范围比如茶叶,之前是电子设备,是否需要去市场监督局变更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才可以开相应发票?
答:纳税人增加经营范围的,请向工商部门变更经营范围。变更后,由主管税务机关增加相应的品目后,可直接在增值税发票新系统中选择相应的税收分类编码和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19、2018年度个人所得税申报
问:请问2019年还要申报2018年度12万申报吗?如果有两处以上所得,参照12万元申报,有具体申报方法吗?谢谢
答:根据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无须再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但对2018年度从两处及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日常缴纳税款不足等情形的纳税人,可于2019年6月30日前,参照原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申报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未尽涉税事宜。年所得12万以上的纳税人如需补税,应提供的资料如下:
无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应填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
有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应填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
有境外所得且年所得未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应填报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
除上述的年度申报以外,多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应按月填报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申报表下载地址:http://www.xmtax.gov.cn/xmswcms/bsfw/bsfw-zlxz/zlxz-bdzsxz/bdzsxz-grsds/pages/index2.html。
20、印花税
问:请问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是按签订的转让合同上的金额计算缴交吗?
答:股权转让协议应按产权转移书据按合同金额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同一应税凭证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各方都应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21、营改增过度政策
问:2016年营改增时,当时有备案过,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按简易征收,说过渡期3年,请问今年5月1日以后仍然按简易征收,还是按正常的税率征收?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款:“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因此,问题所述情况,仍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22、印花税
问:请问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是按转让合同上签订的金额吗?还有股权转让印花税的纳税地点在哪?
答:根据印花税条例规定,印花税依据合同所载金额确定计税依据。应纳税凭证应当在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即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帐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因此,应当在股权转让协议书签订时,在协议书签订地及时贴花完税。
23、借款印花税
问:请问公司跟另外一家公司借款需要交印花税吗
答:借款合同印花税征收范围为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由立据方缴纳。非金融组织、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暂不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