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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税务局回复了这个精尖问题:稿酬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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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税务局回复了这个精尖问题:稿酬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确定

来源:厦门税局

日期:2019.3.1

       问:现有我司委托个人作者创作文学作品,创作作品的除署名权以外的所有权利均归属于我司,我司在创作期间支付给作者一定的报酬。创作期间,我司会同步将该文学作品在各大网站上发表(如:起点中文网等,发表时以作者笔名发表),发表取得收入的50部分,将分成给作者。请问:

       1、创作文学作品期间支付给作者的报酬,按照“稿酬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将文学作品在网站发表期间支付的收入分成,按照“稿酬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在网络发表,不是稿酬所得的出版、发表形式。因此,问题1及2都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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