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税局答疑精华汇编(20190305)
来源:厦门税局
日期:20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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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港籍人员社保缴交问题
问:厦门内地公司拟招聘港籍人员,认为应该未其缴交社保,但员工本人坚持称,可以不用缴交社保,本人不想参保。咨询:难道厦门,港籍人员不强制缴交社保?
答:根据养老保险相关条例,个人和用人单位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为其提供有偿劳动,用人单位就应与个人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保险,单位和个人不可自由选择是否办理参保。
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人员可依据《社会保险法》及《关于在厦就业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纳入社会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厦劳社〔2005〕260号)规定,按外来员工或外来管理、技术人员的缴费标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人员身份选择“港澳台管理技术人员或港澳台外来工”。
2、年终奖汇算清缴
问:本人于去年11月更换工作单位,今年年初新旧两家单位发放年终奖时均按年终奖计税方式为本人申报个税。根据新税法,年终奖计税一年仅一次,那么对于本人来说,明年在对2019年个税进行汇算清缴的时候该如何申报纳税,计算口径是什么?
答: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没有年度奖金合并计税的规定。年度奖金的计算方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因此,两处取得年度奖金的,只允许其中一处采用年度奖金的计税方法。另一处的年度奖金应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申报错误的,可以更正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
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当准备与收入、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并按规定留存备查或报送。
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的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3、外贸企业印花税
问:请问下外贸企业印花税优惠,需要申请核定比例吗?如果需要,要如何申请?
答:印花税查账改核定属于依职权事项,不作为依申请事项。
我市印花税纳税人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及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印花税计税依据:(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4、收到个税申诉
问:个税扣缴软件收到一条申诉,是由于对方误操作,对方说已经撤销申诉,这边还需要做反馈说明吗?还是到期会自动撤销
答:纳税人误申诉,需要删除或者取消的,请登录个税APP,主页下方有‘查询“,点击“查询”后,在“我的记录”—“异议处理记录”,点击“异议处理记录”,看到申诉记录,只要是待受理状态的,可以点击该申诉记录,系统会提示是否撤销。点击撤销即可,不需再做反馈说明。
5、年度新入职人员,个税扣缴累计减除费用事宜
问:19年1月15日新入职人员,2月10日计发1月份薪资时,个税累计减除费用是5000元还是10000元?19年11月15日新入职人员,12月10日计发11月份薪资时,个税累计减除费用是5000元还是10000元?19年12月15日新入职人员,20年1月10日计发19年12月份薪资时,个税累计减除费用是5000元还是10000元?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规定,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例如员工在A公司的任职受雇日期是1月份。2月份发1月份工资,那么税款所属期是2月,3月份申报时累计减除费用是5000*2;3月份发工资,4月份申报时累计减除费用是5000*3......以此类推。新的纳税年度,重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