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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商贸企业关注!受托代销商品税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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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受托代销商品税务问题

日期:2019.7.17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

         问:A公司是一般纳税人,B公司的商品在A公司大卖场销售,销售核对完毕,A公司将代收B公司的货款转给B公司,同事A公司按销售收入的5%收取服务费。问A公司代收的货款需要取得B公司的发票吗、收取5%的服务费可以直接从代收B公司的货款扣取吗

        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因此,该笔业务如符合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这条规定,为代收转付,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如不符合上述规定,则属于A公司向B公司购入货物再销售,B公司向A公司销售货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A公司可以要求B公司开具发票。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可由双方协调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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