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税务局:出口免抵额所属期的确认
日期:2019.7.15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
问:请问税官,假设我司在7月15日之后进行出口免抵退申报后,产生出口免抵额,那这个免抵额所属期是6月份还是7月份,此免抵额对应的附加税应该在6月份所属期申报还是在7月份所属期申报?如果出口免抵退申报动作是在7月15日之前完成那么所属期问题又是怎样呢?谢谢!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申报程序和期限
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
......。”
因此,若你司出口日期是6月份,则税款所属期为6月。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生产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的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抵免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因此,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全面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应以主管税务机关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为计征依据,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应于经主管税务机关正式审核批准的次月办理纳税申报手续,税款所属期填写审核批准的月份,以《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盖章的当期免抵税额为计税依据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