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税务局:有限责任公司一自然人股东转让股份,要如何缴交个税?
日期:2019-07-15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
问:一自然人独资的企业(该企业名下有房产),企业注册资本100万。现自然人股东将60万股份转给另一企业,另一企业转款60万至该企业。请问:在这种情况下,自然人股东要交个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 请遵照执行。
税乎网注:需要区分是一人有限公司还是个人独资企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条,后者不适用67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