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税务局: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
日期:2019.7.29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
问:咨询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中的2018年第28号公告中,对于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可以取得相关收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请问如何判断对方是否属于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呢?如何判断从事零星业务的个人是否属于按期纳税还是按次纳税来作为起征点的依据呢?是否需要我方核实呢?
答:1、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二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2、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的划分标准问题,现行规定没有明确,此次为了便于基层执行,同时最大限度释放政策红利,总局明确了执行标准,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均可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等特殊规定外,则执行按次500元以下免税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