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税务局:政策性搬迁涉税问题
日期:2019-08-02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
问:因为政策性搬迁,企业目前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等将由政府收储并给予补偿。(1)土地使用权补偿是否免征增值税?(2)除土地使用权外其他补偿款(建筑物、构筑物、二次装修、不可搬迁的机器设备等),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
问题一,因政策性搬迁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补偿免征增值税。问题二目前没有相关免税政策。
——————————————————————
税乎网注:政策性搬迁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全文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 [2013-03-12] [国家税务总局]
[已被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 [2012-08-10] [国家税务总局]
[全文有效] [2018-12-2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文有效] [2019-04-23] [国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