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税务局: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聘所发放的补偿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9-08-13
答: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内容,是建立在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基础上的。也就是说,只有符合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情形的,才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执行。因此,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聘所发放的补偿金不属于财税〔2018〕164号文规定的解除合同的一次性补偿金,应在发放当月合并工资薪金计税。
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订)
2、北京市第三中院:“解除劳动关系”与“终止劳动合同”争议带来的个人所得税征免问题!
3、上海市法院:又一起!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得到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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