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税务局:出口退税
日期:2019-09-16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
问:我司是一家生产性企业,产品销售国内、国外,是属于出口免抵退企业。最近想从国内购买一批产品,(该产品与本企业生产产品不同),用本企业出口,请问能否办理出口,在税收方面怎么核算,享受什么税收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附件4规定:“一、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三)纳税信用等级A级。
(四)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五)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若你司外购的货物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