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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这个答复是主流观点!外贸企业境内运输费可否作为进项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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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外贸企业境内运输费可否作为进项抵扣

日期:2019-09-16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

问:我司为一家纯外贸企业,不从事内销业务,在境内采购用于出口的货物时取得的运输费进项发票是否可以认证后作为进项税额抵扣,还是不能认证或者认证后进项转出。若可以作为可抵扣进项填写在增值税申报表中,由于目前没有销项税额,该进项会一直累计在留底税额中,后续我司开始兼有内销业务后是否可以用内销的销项抵扣前述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

因此,免征增值税项目而取得的进项,属于上述不得抵扣的情形,不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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