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税务局:物业公司辖区内企业电费发票问题
日期:2019-09-10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
问:您好,我是物业公司,小区内的公司如需发票,我们选择与供电局签订三方协议,由供电局直接开票给对方。但这个三方协议只能签订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小区内进驻的公司并不一定是一般纳税人,开不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供电局由于系统设置的原因,一个用户号只能开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这就产生了矛盾,不知有没有办法解决?谢谢。
答: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第五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若不属于以上文件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可以开具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