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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开公司抬头的物业费发票,在普票和专票两种情况下,物业公司是否都需要要求自然人业主提供房产租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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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开公司抬头的物业费发票,在普票和专票两种情况下,物业公司是否都需要要求自然人业主提供房产租赁协议?

日期:2019-07-12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

问:厦门市税务局:我公司是一家物业公司,为各住宅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住宅小区的房产通常都是登记在自然人业主的名下,但是有时候这些自然人业主会在缴纳物业服务费后要求物业公司开具公司抬头的发票,请问,在开具普票和专票两种不同的情况下,物业公司是否都需要要求自然人业主提供房产租赁协议?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如果租赁合同的条款有约定物业费不包含在租金里,且由承租方另外支付。出租方只是代收转付,收取物业费后转付给物业公司,增值税发票由物业公司开具给租户。物业公司如无法判断物业费由谁支付,可以要求提供租赁合同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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