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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物业公司提供宣传栏场地、视梯轿厢镜框场地税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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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物业公司提供宣传栏场地、视梯轿厢镜框场地税收咨询

日期:2019-05-16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

问:物业公司代管的项目与广告、快递柜等公司签订的电梯类视梯镜框装饰、电梯口宣传栏、快递柜等情形,物业公司不承担管理和维护费用,仅提供场地,这项业务适用的税目是什么,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您的描述,物业公司提供场地,属于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自2019年4月1日起,不动产租赁服务适用9%的税率。如你司出租的不动产为自有的不动产,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如你司出租的不动产为转租取得的不动产,则取得不动产的时间应为你司从出租方租赁不动产的时间。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就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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