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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小规模纳税人与专用发票退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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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小规模纳税人与专用发票退税问题

日期:2019-03-12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

问:我公司与A公司是关联企业,同属一个股东投资控股。A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工业企业,注册地址泉州;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注册地址厦门。A公司向我公司销售一批塑料帽子(海关商品编码65069100商品及税收分类编码104020501),由我公司报关出口。请问:

1、A公司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不可以,是否可以请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可以,征税税率是多少;

2、我公司收到A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后,是否可以申请出口退税,如果可以,退税率是多少。

以上,谢谢。

答:1、若A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从事生产销售,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征收率为3%。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外贸企业购进按简易办法征税的出口货物、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其退税率分别为简易办法实际执行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上述出口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退税率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率和出口货物退税率孰低的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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