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税务局:分支机构所得税额分配表
日期:2019-03-13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
问:我公司去年已国税备案在外省设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19年1季度开始要报送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是系统填报吗?请问收入、薪酬、资产三项因素必填吗?因为是非独立核算,没有独立的资产负债表,所以得不出资产合计,还有分配比例如何确定?
答: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十五条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除出现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和第十六条第二、三款情形外,当年不作调整。
请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分摊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