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税务局:代扣代缴
日期:2019-03-14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
问:企业与银行发生海外代付业务,向某境内银行的境内分行支付手续费,向该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利息,境外分行属于非法人机构,这种情况下企业是否需要履行所得税和增值税代扣代缴义务?如果需要,可否由企业与该银行的境内分行协商,由境内分行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上述情况,应由企业履行增值税代扣代缴义务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7号)规定,三、境外分行从境内取得的利息如果属于代收性质,据以产生利息的债权属于境外非居民企业,境内机构向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时,应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上述情况,境外分行从境内取得的利息如果属于代收性质,企业应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若你司有其他特殊情况,可参照上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7号的规定。
另,企业应作为代扣代缴义务方,目前暂不存在由境内分行代为属于扣缴义务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