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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有关劳务费开票问题

09-29 我要评论

厦门市税务局:有关劳务费

日期:2019-03-14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

问:你好,我司因业务需求聘请一劳务人员,发生月份已经有帮个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请问,敝司对这笔劳务支出,是否必须个人去代开发票才能税前列支?如果要去代开需要携带哪些资料?是否会重复交税,谢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单位接受个人提供的服务,如果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可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果对方为非从事小额零星业务的个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取得发票(包括按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并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代开发票办理材料(柜台办理提供纸质版;无纸化系统办理提供电子版)如下: 1. A02095《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1份; 2.按照实名办税要求提交身份证件原件。 3、若支付方已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款,还需将纳税凭证提供给代开发票柜台后方能代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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