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厦门  >  厦门市税务局:跨省异地工程预缴企业所得税

厦门市税务局:跨省异地工程预缴企业所得税

09-29 我要评论

厦门市税务局:跨省异地工程预缴企业所得税

日期:2019-03-15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

问:跨省异地工程需不需要在厦门当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之前预缴是不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的,3月预缴被告知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能否告知相关法律法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