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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非居民个税申报

09-29 我要评论

厦门市税务局:个税咨询

日期:2019-03-15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

问:您好!请教一下,我们是台湾企业,我们公司法人(董事长)很少在厦门公司,公司有台干宿舍,请问申报个税是按非居民申报,还是以居民申报。谢谢!

答: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若该台籍人员在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则适用非居民政策申报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汇算清缴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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