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委外加工
日期:2019-03-18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
问:你好,想咨询一下贸易公司委外加工的时候,提供外包装,向生产工厂购买原料内容物,并由该生产工厂加工后灌装包装成成品出售给贸易公司。请问贸易公司是否需要将提供的外包装开票给生产工厂,再由生产工厂开成品的发票给贸易公司?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外贸企业应将加工修理修配使用的原材料(进料加工海关保税进口料件除外)作价销售给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应将原材料成本并入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开具发票。
目前仅上述情况规定了开票方式,其他情况,若仅提供加工的劳务,应如实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