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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可以追溯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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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追溯享受

日期:2019-03-20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

问:我司今年申请科技局鉴定的项目有9个,其中有两个项目的研发时间是从2017年开始的,2017年我司没有做研发加计,请问今年我们鉴定通过了是否可以追溯享受加计扣除?如果可以追溯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根据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第五条规定: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规定:第四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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