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税务局:关于研发加计
日期:2019-03-20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
问:我司2018年研发成果有一台固定资产,相应的金额(35万元)从研发费用中结转到固定资产,请问这部分的金额是否可以加计扣除?若可以,如何进行加计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