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税务局:律师
日期:2019-03-28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
问:想问一下,在新政策下,律所的出资律师分成收入不能继续按照30%的比例扣除办案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对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而实际发生与业务有关的费用,也不能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后个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8%扣除;那么其分成收入的真实办案费用按什么标准收集扣除呢?这些票据另外在律所账外粘贴成册备查吗?
答:以上两项规定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文件中规定这两项规定执行时间是:2013-1-1至2015.12.31。因此目前这两项规定已到期。办案费用按财务制规定处理。(个税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