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认证
留言时间:2019-03-23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你好,2018年10月后取得的16点增值税票是否可以于2019年4月后认证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3-25
答复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上述期限内认证或者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向主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率调整不影响上述期限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