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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小额零星经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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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小额零星经营业务

日期:2019-04-02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

问:1)企业在向个人购买东西时,如何知道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是否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如问这个个人,个人随便说没超过,那企业也无从考察,直接拿着收据来入账,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2)厦门的增值税起征点金额是多少?

答:1、若上述费用是支付给个人的,在500元以内,属于小额零星经营业务,该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不需要凭发票列支。

2、厦门适用起征点按次500。(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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