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厦门  >  厦门市税务局:机构所在地住宿发票进项税是否能抵扣?

厦门市税务局:机构所在地住宿发票进项税是否能抵扣?

09-29 我要评论

厦门市税务局:机构所在地住宿发票进项税是否能抵扣?

日期:2019-04-02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

问:异地常驻人员回机构所在地参加会议或报告工作,其发生的差旅费用是否能列支为差旅费,取得的机构所在地住宿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能抵扣,所得税是否需要调整?

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因此,住宿费所取得的进项,如果属于个人消费等不得抵扣的情形,则该进项税额不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另外,帐务处理请根据财务制度要求操作。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