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税务局:跨月发放工资如何计算扣除费用
日期:2019-03-28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
问:我司工资薪酬统一都是跨月发放。正常情况下1月入职2月发放工资3月申报,按以前操作的话,1月入职员工2月取得工资可享受扣除费用为5000,但是新个税申报系统默认按入职时间计算扣除费用为2*5000。这种情况,是要修改员工入职时间,还是由员工汇算时去补税?是否会对多扣除的费用补缴滞纳金。
答: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规定,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假设A员工2019纳税年度都在本公司任职,截至1月税款所属期任职受雇月份数为1个月,在2月征期正常申报,累计减除费用是5000;2月税款所属期任职受雇月份数为2个月,在3月征期正常申报,累计减除费用是5000*2;......如此循环,直到12月税款所属期任职受雇月份数为12个月,在次月征期正常申报,累计减除费用是5000*12。系统的测算是符合文件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