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税务局:增值税加计抵扣
日期:2019-03-28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
问:税官:你好,我司是建筑施工企业,2019年4月1日后我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票(含之前取得的)可以实行加计抵扣吗?
答:规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因此,建筑服务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