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税务局:出租房屋简易征收
日期:2019-03-28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
问:您好,我公司的房屋租赁业务于16年4月28日,在税务局做过优惠备案,适用于按简易办法征税一般纳税人,该业务一直以来开具的增值税率为5%,税务局网页显示该业务的有效期止为19年4月30日。请问,我要继续按简易办法征税需要怎么操作?如果要附租赁合同,我们公司租赁了几百户商户,需要把合同都带到税务局备案吗?
答:若优惠时间到期,需重新备案,只需备案一份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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