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税务局:税前扣除
日期:2019-04-04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
问:您好,企业租赁汽车由于日常业务使用,合同期限2年,合同约定对应期限内,该车辆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企业承担(主要包括车辆保险、日常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维修费)。请问以上费用是否均可以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目前,总局对于租赁车辆的费用哪些可以税前扣除没有明确规定,我局暂对因租赁而发生的费用支出允许税前扣除,如租赁费、油费、停车费等。租车期间发生的保险费和过桥年费,即使车辆没有出租也发生,不属于因租赁而发生的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