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 土地闲置费
日期:2019-05-09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
问:你好!一工业企业购买的土地因超过规定的开发时间被征收了土地闲置费,请问该土地闲置费可以在所得税税前列支吗?谢谢!
答: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9】31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一)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成本包含土地闲置费,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