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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收水电费及卫生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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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收水电费及卫生管理费

日期:2019-04-03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

问:你好,请教我司为制造业的一般纳税人,由于缩小规模,把自有工业产房划一小部份出租给别的企业用于生产,请问代收水电费及卫生管理费我司应纳哪些税费(对方不需要发票只要求我司提供收款收据即可)

答: 如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将发票开具给承租方,贵司将该项发票转交给承租方,贵司按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实际收取的水电费与承租方结算,则贵司无需向承租方开票。如你司按照略高于电力、水务公司的价格向承租户收取,按照转售处理,则涉及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卫生管理费若属于你司提供不动产出租服务在收取租金之外收取的价外收费并入销售额,则按照出租不动产行为征收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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