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公司年终购买黄金的账务处理
日期:2019-04-08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
问:年终公司赠送给各股东的黄金可以作为福利费么?这个福利费的个人所得税如何申报?开的是专用发票,认证后做进项税额转出对吗?以上3个疑问,谢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因此,需做视同销售处理,进项税额无须转出;另外,需按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