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税务局:销售使用过的二手车
日期:2019-04-08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
问:物品贸易企业(非二手车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二手车是否可以用销售货物的13%的税率进行开具增值税发票?还是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以下简称90号公告)》文件规定,按3%进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已经开具了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该怎么处理?
答: 根据现行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一般计税办法征收的,若纳税义务时间发生在2019年4月1日前的,税率为16%;纳税义务时间发生在2019年4月1日后的,适用税率为13%。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征收的情形有:①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②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③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⑤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
请根据上述规定判断是否可享受简易征收,如符合简易征收的,需做简易征收备案。若开票有误,可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冲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