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税务局:123
日期:2019-04-08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
问:如果我公司是科技型企业 有研发项目 2018年研发费用是 200万 在2018年收入是500万 但都不是研发项目产生的收入 是公司其他非研发项目产生的收入 那么 是否可以加计扣除?假设无其他调整项目 应纳税额是不是应该是500-200*1.75=150万 ?谢谢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规定:“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因此,可以扣除。